会计档案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方式,会计档案是谁保管,各单位形式的会计档案,应由哪一部门保管,最新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多少?2021年最新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多少?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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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会计档案怎么操作
会计档案的保管方式一般首先是应该入档案室保管,但是为了一些资料查找方便,一般是将上一年度的资料及时的放在财务室保管,等到下下年度的时候再把它移交档案室管理。
另外一般要录档案室的会计档案,应该首先由会计装订好凭证,另外可以配上一些档案盒上面写上档案的凭证号之类的,既既能保护好文件又能做到保密管理。
个人见解,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档案最多在单位保管多久
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的,而它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性保管和定期性保管。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保管期限是15年;
二、会计账簿类: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总账、明细账和辅助账簿保管15年;固定资产卡片账,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财务报表类:年度财务报表永久保存;对于月度、季度财务报表,企业单位保管期限为3年,行政事业单位保管期限为5年;
四、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保管5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应该交给会计部门,让会计部门去检验和登记入册。拓展资料: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机构负责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中包括多少年
法律分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长是多少年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保管期限是15年2.会计账簿类: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账、明细账和辅助账簿保管15年定资产卡片账,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3.财务报表类:年度财务报表永久保存于月度、季度财务报表,企业单位保管期限为3年,行政事业单位保管期限为5年4.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15年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保管5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根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企业和个人应妥善保管会计档案,擅自销毁、隐匿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会被依法追究责任。如果有特殊原因,造成会计账簿丢失或损毁,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避免出现重大损失。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变化时间
【法律分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报送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退回,并要求予以更正和补充。原证书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原证书有误的,由发证单位重新开启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发证单位印章。原凭证金额错误的,由发证单位重新开立,不得在原凭证上更正。会计凭证应当以经审计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为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