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99修订。
本文导航
-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99修订)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
(二)根据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有关职务。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地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依法设置有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在铁路、工矿区、农垦区、林区及劳改、劳教场所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一人代理秘书长的职务。
以上两项代理职务,直至主任、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秘书长为止。第八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人大常委会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以上代理职务,直至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第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上述报告、材料一般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十日前送达。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第十一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熟悉拟任免人员情况的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对拟任免人员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另一次会议审议。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应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召集,并在举行会议的第二十日前,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代表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大常委会召集。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举行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经请假。
代表在任期内无法履行代表职务或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原选举单位提出辞职。第六条 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特少的选举单位,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也可以合并组成代表团。代表团选举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各代表团可视代表人数分设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
在会议期间,代表团对列入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由代表团团长或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全体会议上代表本代表团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代表团审议议案、讨论会议有关事项,召开代表团的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必要时,也可由秘书处组织专题讨论。
各代表团团长应充分反映本代表团的意见,认真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精神。第七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审议的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程草案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由省人大常委会拟订。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交预备会议选举和审议的各项草案由上届省人大常委会拟订。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向预备会议作说明。第八条 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推定轮流担任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受主席团委托处理与会议议程、日程等有关的具体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或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向主席团报告。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提请主席团确认,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第十一条 除经主席团特别审定外,代表大会会议应公开举行,并视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
全体会议设旁听席。具体办法由大会筹备机构作出规定。第三章 大会工作机构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设立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依法选举产生或任命决定,并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在未设立专门委员会前,也可设立预算委员会、法案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会议期间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已制定的相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由我省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而应予以废止的10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1979年12月26日通过)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1981年8月7日通过)
3.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7日通过)
4.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7日通过)
5.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1981年11月17日通过)
6.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管理规定(1983年11月15日通过)
7.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1984年1月11日通过)
8.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1984年1月11日通过)
9.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1985年12月25日通过)
10.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1987年12月29日通过)二、由于适用期限已过、实际情况已变化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13件
1.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问题的决议(1980年7月5日通过)
2.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1981年11月17日通过,1982年1月15日通过修订)
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的决议(1982年5月22日通过)
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行政区和汕头、佛山、韶关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继续行使职权的决定(1983年5月18日通过)
5.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和选举问题的决议(1983年8月26日通过)
6.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调整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1983年11月15日通过)
7.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标准的决定(1984年11月9日通过)
8.关于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设立选举委员会的决定(1986年9月28日通过)
9.关于我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期间有关市、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权的决定(1988年3月17日通过)
10.关于广东省实施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有关选举事项的决定(1988年3月17日通过)
11.关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名额的决定(1989年11月3日通过)
12.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月7日通过)
13.关于揭阳市、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筹建期间案件管辖问题的决定(1992年3月13日通过)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99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主任会议。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二)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提出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初审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提出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草案可以委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拟订;
(六)对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然后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八)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十)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个人提出并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附议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讨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关于上述人事任免事项的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向常务委员会提请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以及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人事事项;
(十三)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与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四)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
(十五)确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评议的对象、内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评议的形式、方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十六)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十七)对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八)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九)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十)听取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一)讨论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二)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三)讨论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四)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