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方法 物业管理的十种方法
物业管理办法条例,有哪些物业管理方法或者技巧可以监督物业管家的工作,提高业主的满意度,物业最新的管理科技手段有哪些,怎样才能做好物业管理?怎样才能把物业管理做好?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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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如何管理才是最好的
首先,物业可以做一些业主调查问卷,询问业主对物业管家服务满意度。
其次,也可以采取奖励的方式,对物业管家进行激励,这样可以使工作态度更好。
物业管理的十种方法
(1)监督检查法。监督检查法就是由上而下,对管理的各个岗位、各个环节进行质量监督与检查,并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监督检查是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最大量采用的一种监控方法。
(2)汇报控制法。汇报控制与监督检查是同一性质的两种不同的方法。监督检查是由上而下信息反馈与控制,而汇报控制就是由下而上的信息反馈与控制。汇报本身对于汇报者就是一种控制,你必须掌握情况,必须对汇报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3)统计分析法。统计分析法就是利用数学统计的方法,分析管理质量变动情况,寻找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使管理质量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例如:《客户入住情况统计表》、《客户意见征询统计表》等。
(4)竞争激励法。市场是一种竞争,管理也是一种竞争,只有在竞争中,才能真正实现对管理质量的控制。在物业管理中,实行比较与竞争,让好的服务展现在大家面前,也让差的服务展现面前,竞争产生了压力,这种压力就是一种控制,在压力下形成互相促进,不甘落后的局面。
(5)信息监控法。信息技术控制是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对管理质量要素进行控制的一种方法。智能化楼宇的诞生使管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可以在监控室里清楚地看到各种设备的运行情况,各种会议、报告、请示、批复都可以在网上进行。
(6)总结提高法。也许把总结提高作为质量控制的手段会让人不太理解,但是如果我们从司空见惯的月度总结、年度总结的形式主义圈子跳出来,仔细思考总结的本意、目的、以及应该达到的结果,可以认为,运用总结这种形式,其实是管理质量控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
怎样做好物业公司的管理
1、不断学习,现代化的物业管理工作,要求物业管理人员能够不断的学习先进的管理方式,随时保持一颗不断学习,要明白没有什么是一劳永逸的,只有不断的进步才能持续的将物业工作做好。
2、善用工具,物业工作面对的是整个小区很多复杂琐碎的事情,尤其是对于物业管理人员来说,细节问题处理不好的话,就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的,尽量学会使用像微小区这样的物业管理系统,这样可以帮助处理物业管理工作,能够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
3、建立一个长期的有效机制,结合小区业主和物业设施,配套出台管理方案,培训员工的责任意识以及服务理念,强化物业公司整体素质,灌输为小区服务是他们第一的目标理念,把小区管理好,治理好。
物业管理常见注意事项
1、收费不透明。很多物业公司收费都不透明,很多业主都不明白,这些物业费的根源在哪里。
2、服务不到位。物业费和服务不成正比,业主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而且物业人员对于业主的态度蛮横无理。
3、物业人员管理涣散。有些物业人员基本都是混日子的,很多该清扫的地方都不清扫,只有业主举报才来清扫。
4、恶性循环。业主享受不到好的服务,那就拒缴物业费。没有物业费的收入来源,物业公司就不好好服务,导致恶性循环。
咋样做好一个物业管理
1、不断学习,现代化的物业管理工作,要求物业管理人员能够不断的学习先进的管理方式,随时保持一颗不断学习,要明白没有什么是一劳永逸的,只有不断的进步才能持续的将物业工作做好。
2、善用工具,物业工作面对的是整个小区很多复杂琐碎的事情,尤其是对于物业管理人员来说,细节问题处理不好的话,就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的,尽量学会使用像微小区这样的物业管理系统,这样可以帮助处理物业管理工作,能够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
3、建立一个长期的有效机制,结合小区业主和物业设施,配套出台管理方案,培训员工的责任意识以及服务理念,强化物业公司整体素质,灌输为小区服务是他们第一的目标理念,把小区管理好,治理好。
物业管理常见注意事项
1、收费不透明。很多物业公司收费都不透明,很多业主都不明白,这些物业费的根源在哪里。
2、服务不到位。物业费和服务不成正比,业主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而且物业人员对于业主的态度蛮横无理。
3、物业人员管理涣散。有些物业人员基本都是混日子的,很多该清扫的地方都不清扫,只有业主举报才来清扫。
4、恶性循环。业主享受不到好的服务,那就拒缴物业费。没有物业费的收入来源,物业公司就不好好服务,导致恶性循环。
昆明小区物业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配套有相应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花园住宅、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道路、交通、绿化、卫生、治安、环境(以下简称物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理和整治。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私有房产,直管公有房产、单位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承租业主房屋居住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业主家庭中不与业主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且居住或使用业主房屋的成员。第六条 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设施,其业主、房屋承租人和非业主使用人有共同使用的权利和维护的责任。第七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业主自治、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管理的原则。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格认证审批和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及岗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省物业管理相应的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省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达标评选活动和国家级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达标申报活动;指导住宅小区专用基金的使用,查处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查处物业管理中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第九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公司资格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报审;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管理达标活动;指导、监督各物业管理公司及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以下五项业务管理工作:
(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二)组织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
(三)监督住宅小区的交接工作;
(四)审批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维修养护、房屋修缮工程预决算;
(五)协调物业管理公司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第十条 住宅小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据业主公约和管委会章程行使职权。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资格后,可接受管委会委托对住宅小区物业统一实施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可视情况在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内设置住宅小区管理处(所)进行日常管理。第二章 业主大会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业主行使房屋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业主大会须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活动。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户达到50%以上时,县级物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管委会。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小区内单位房、直管公房的法人以及年满十八周岁的全体私房业主组成。私房业主不满十八周岁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须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投票数过半通过。投计票的方法规定如下:
(一)私房住宅,以户为单位一户一票;
(二)单位房、直管公房住宅以及非住宅房屋,以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100平方米计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2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照此类推。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审定管委会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
(四)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住宅小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修改业主公约;
(七)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批准管委会章程。
依据前款一、三、五、六、七、八项所作出的决定和结果须报当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