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 湖北政府采购制度

appeal2022-06-23 16:43:411553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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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财政部采购新规定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及其他资金。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的其他采购活动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办理。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以下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第五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的具体日常管理事务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

  上级财政部门依法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方法,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监管水平。第二章 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第七条 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授权确定并公布。第八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监察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十条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部门的批准。第十一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种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但依法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除外。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鼓励本市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三章 采购程序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采购数量、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资金来源构成、预计采购时间、交货或者竣工时间等。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审定采购预算、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并及时作出批复。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熟悉采购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并由采购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因项目情况特殊,本地政府专家库相应专家为数不足或者不适宜参加评审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从外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建。

湖北政府采购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不含基建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即政府采购(以下简称采购),适用本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及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做好有关采购的下列工作:

  (一)起草或制定有关采购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采购进行管理监督;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采购信息;

  (四)组织采购人员参加培训;

  (五)审批供应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代理资格;

  (七)确定并调整采购机关的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及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

  (八)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九)处理采购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采购的事务。第二章 采购主体第五条 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包括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第六条 集中采购机关的采购由采购中心负责。采购中心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统一组织纳入采购目录和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采购;

  (三)办理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务。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采购,由非集中采购机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自己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代为采购或者组织招标投标。第八条 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具体事务。第九条 供应商应当是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供应商资格认定,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采购方式第十条 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由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以下统称投标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由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询价,是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机关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由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一)采购合同金额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在采购目录之内的(包括机动车辆、办公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大宗低值易耗品、汽车燃油以及房屋修缮、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会议接待等共九项)。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为满足不可预见的急需,无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

  (三)投标文件无法及时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有经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标准规格而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现货,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

  (一)只能由特定供应商供应,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合适替代的;

  (二)后续的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由原供应商供应的;

  (三)在原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金额又不超过原采购合同的50%,必须与原供应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的;

  (四)已预先声明需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有由特定供应商供应,才能促进政府相关工作目标实现的;

  (六)供应商是残疾人、慈善等机构的;

  (七)有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官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前款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属于省级以下预算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第九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送采购计划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

  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在代理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业务。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委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论证,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

  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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