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贱相犯是什么意思 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心无痕2022-08-07 10:11:162118

唐律在加强国家机关的统治效能方面有哪些规定,唐律是如何体现宗法伦理思想的?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较为人性化,清代法律对于弱势群体有何特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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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唐律名例篇对于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认定及如何量刑基本上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严惩直接犯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和纲常名教的十恶犯罪;贵族官员犯罪享受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减免刑罚;亲属相犯,准五服论处;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老小病残犯罪减免刑罚;划分公罪与私罪;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加重,过失减轻;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同居有罪相隐;自首减免刑罚;更犯罪科,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论;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首依本条;涉外案件,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尊重外国习俗;关于类推,断罪无正条,应出罪者兴重以明轻,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唐律中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的规定

唐律名例中规定贵族,官员犯罪可以享受八议,请,减,赎,当等优遇。八议的对象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上术烊个有特殊身份的人犯列罪时,司法机关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裁决,八议,者犯流罪以下通例减一等处理。请是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有三种人犯罪时可以享受此等特权,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二是应议者妻以上亲属及孙,三是五吕以上官爵,这些人犯死罪应报请皇帝裁决,得请者犯流罪以下照例减一等。适用减的对象主要有二类,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上述得请者的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和妻这两类人犯流罪以下,照例各减一等处理 。适用赎的对象有三烊,一是上述具有议请减特殊身份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员,三是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此外, 还有五品以上官员的妾,这些人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以交铜收赎。当,即官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抵不寻,有议请减身份者,若是官员,可以其官品抵当徒罪或注罪,贵族官员犯十恶者,不准享受上述议请减的优遇。

唐律刑罚制度

唐律承用隋 律的刑罚制度,将刑罚定为笞,杖,徒,流, 死五种,称为五刑。五刑各分若干等,以示轻重有别。唐太宗时增设加役流 ,作为对革些列刑的一种宽宥处理。五刑均可交铜收赎,但并非任何人、任何犯罪都可以赎。五刑二十等,加减刑若干等指从某一刑等起上、下推算,但死刑二等和流刑三等在递减量刑时都作为一等计算。除非律条有特别规定,一般递加不加至死刑,加入绞者,不加至斩,总之,唐代法定刑罚比以前的各朝大为轻省,除涉及在礼教的犯罪处刑较明清较重外,其它方面的刑罚,也比以后各代轻省。但唐后期因多种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摆脱困境,统治者在司法实践中法外用刑 ,比法定刑更加残酷,如将仗刑作为附加刑,判处徒流刑者往往因决仗而死。死刑犯也先决杖再处死,另外,不出现了腰斩、枭首等法外列刑方式,还常以军法戮人。

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政权的前提下,一准乎礼,首先,唐律 扩旨在于全面贯彻封建礼的核 心内容即封建三纲,严刑重罚的十恶大罚,都是直接危及和触犯三纲的行为,其二,唐律中不少律条本来就是礼的内容,直接上升为律。如八议,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依服制而量刑等规定,其三,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将儒家经典学说法律化,法律空前完备。立法者总结唐以前各朝的经验,把封建法律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在法制指导思想上,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及由此衍生的几项原则,显见源出西周的明德慎罚,并且更为丰富、明确,其在整个法律体系,特虽是唐律疏议中有明显反映,在法律形式上,律令格式虽并称于隋,但对四者作明确界说,使之充分发展,并强调律是定罪判刑的准绳,则是唐人的贡献,在法律内容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均有长足的发展涵盖刑、民、行政、经济、诉讼、审判诸方面,而以刑律及其注疏融合有关令、格、式为一体出现的唐律疏议,堪称独步千古。刑罚持平,主要表现为五刑制度较前代为轻,死、流刑条大量减少。万其是在轻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老幼废减免刑罚,刑罚加减的规定等。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有分工、有联系,并行不悖,相得益彰,篇章结构的安排,根据唐律的任务、目的、轻重缓急、前后序列一目了然,所有这些,均体同了立法技术上高度成就。

对唐律精神的看法

我自己整理的。

唐律具有“一准乎礼”的特点。唐继承并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律无论是其律条,还是对律条的注疏,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

具体表现在:

1、同居相隐不为罪。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他们隐)。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2、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奴婢的法律地位极其低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此外,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处理。

3、“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四恶被严惩。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不义,即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

唐律对于现代的借鉴意义

唐律的篇目及其主要内容《唐律疏议》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唐律的历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东亚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唐律名例篇对于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认定及如何量刑基本上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严惩直接犯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和纲常名教的十恶犯罪;贵族官员犯罪享受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减免刑罚;亲属相犯,准五服论处;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老小病残犯罪减免刑罚;划分公罪与私罪;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加重,过失减轻;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同居有罪相隐;自首减免刑罚;更犯罪科,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论;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首依本条;涉外案件,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尊重外国习俗;关于类推,断罪无正条,应出罪者兴重以明轻,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唐律中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的规定唐律名例中规定贵族,官员犯罪可以享受八议,请,减,赎,当等优遇。八议的对象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上术烊个有特殊身份的人犯列罪时,司法机关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裁决,八议,者犯流罪以下通例减一等处理。请是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有三种人犯罪时可以享受此等特权,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二是应议者妻以上亲属及孙,三是五吕以上官爵,这些人犯死罪应报请皇帝裁决,得请者犯流罪以下照例减一等。适用减的对象主要有二类,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上述得请者的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和妻这两类人犯流罪以下,照例各减一等处理 。适用赎的对象有三烊,一是上述具有议请减特殊身份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员,三是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此外, 还有五品以上官员的妾,这些人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以交铜收赎。当,即官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抵不寻,有议请减身份者,若是官员,可以其官品抵当徒罪或注罪,贵族官员犯十恶者,不准享受上述议请减的优遇。唐律刑罚制度唐律承用隋 律的刑罚制度,将刑罚定为笞,杖,徒,流, 死五种,称为五刑。五刑各分若干等,以示轻重有别。唐太宗时增设加役流 ,作为对革些列刑的一种宽宥处理。五刑均可交铜收赎,但并非任何人、任何犯罪都可以赎。五刑二十等,加减刑若干等指从某一刑等起上、下推算,但死刑二等和流刑三等在递减量刑时都作为一等计算。除非律条有特别规定,一般递加不加至死刑,加入绞者,不加至斩,总之,唐代法定刑罚比以前的各朝大为轻省,除涉及在礼教的犯罪处刑较明清较重外,其它方面的刑罚,也比以后各代轻省。但唐后期因多种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摆脱困境,统治者在司法实践中法外用刑 ,比法定刑更加残酷,如将仗刑作为附加刑,判处徒流刑者往往因决仗而死。死刑犯也先决杖再处死,另外,不出现了腰斩、枭首等法外列刑方式,还常以军法戮人。

唐代继承制度关于家庭继承,隋唐沿袭两汉以来诸子均分原则,家庭的不动产和动产,由兄弟均分,但从妻家所得之财,不得分割。兄弟中有死亡者,由死者之子代位继承。若兄弟皆亡,则由兄弟之子诸子均分,即由孙辈均分,未婚兄弟除均分家财外,尚可另得一份聘财,未婚姑及姐妹也可得一份妆奁,以示平均,但其数值为聘财之一半,守寡的妻妾如无儿子,可继承其夫应分的家财。养子与亲子享有同等民事权利,户绝资产的继承,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多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人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恨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死商钱物的 继承,唐主客式规定,商旅身死,勘问无家族家属者,其所有财物, 由官府收管,其后如遥认领才,经查明确是其父兄子弟等,依数酬还。唐代科举制度        1、 简述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基本精神: 1、护皇权专制,确保君主尊严。如“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等。 2、维护封建特权制度。如议、请、减、赎、官当等。 3、维护封建家庭伦理。如“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等。4、维护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表现在户籍、徭役、赋税等有关制度中。 5、惩治官吏犯罪。如严格官吏编制、严惩渎职与贪污(受财枉法,一尺杖100,一匹加一等,13匹绞)。 6、保护官、私财产。如贼盗律的有关规定。历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2)唐律对东亚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清末司法往事

封建专制时代,法律面前并非人人平等,这种情况不仅仅局限于平民和官僚之间,在很多方面也所体现。量刑轻重,往往会考虑到双方的等级身份。此外,还有些人属于特殊情况,在刑法上都有区别对待。

这一类特殊群体一旦涉入刑案,虽然案情、罪刑相同,而判刑、处罚有别,即“同罪异罚”。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对于深刻认识古代社会的复杂性是有益的。下面以清代法律为例分别来讲。

第一类,有服制关系之人

服制关系即古代的五服制度,即本宗家族和外姻家族之间的尊卑长幼以及血缘远近的关系。有服制关系的人之间的案件,有很大一部分属于道德伦理问题,因此量刑有所不同。

涉入刑案的双方有服制关系,承审官需取具宗族图谱即邻里、族长的证明,再依据服制关系量刑。凡亲属间相殴案件,尊长有犯,比凡人即无服制关系的人减等科断,卑幼有犯,比凡人加等科断,它体现了古代法律对亲属间尊卑长幼等级关系的维护。服制关系越近,同罪异罚的差距越大,如凡人之间一般斗杀,打死人判绞监候,而子孙殴祖父母、父母死者,判凌迟处死,祖父母、父母殴打违犯教令的子孙致死,只判杖一百。

亲属相盗,尊长、卑幼各比凡人减科,服制关系越近,判罚越轻。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其立法的目的是维护家族的和睦与关爱,凡属同宗亲属,不论亲疏远近,道义上都有患难相助的义务,理当周济。

法律上虽无绝对的义务,而对于因贫困偷盗本家财物的本家人予以宽恕,认为与本无相恤义务的凡人不同。亲属关系越近,越有周济的义务。迫于饥寒以外的偷盗,则酌情予以加重处罚。

亲属相奸,则比凡人加等科断,服制关系越近,判罚越重,不论尊卑长幼,仅凭服制的远近判罪之轻重,比如缌麻以上亲、缌麻以上亲之妻、妻子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姐妹通奸,男女皆杖一百、徒三年,强奸者,斩监侯。与从祖祖母、从祖姑母、从祖伯叔母、从祖伯叔姑、从父姐妹、姨、兄弟妻、侄妻通奸,男女皆绞立决,强奸者斩立决。

亲属相奸,在古代伦理道德方面属于严重的乱伦行为,古代法律予以严惩,比一般人之间的同样行为要判刑重得多,这是强烈维护这方面的伦理道德。

第二类,良贱关系

良,指的是身份地位不高不低,因而不存在法律判处上加减因素的一般平民,法律上称为良人、良。贱,指的是贱民,如奴婢、皂隶衙役、倡优及堕民、乐户等,法律上称之为贱。

法律规定:“凡良贱相殴、良贱相奸,良人有犯,减凡人一等科罪。奴婢有犯,加凡人一等科罪。”一般人之间斗杀命案,判绞监候,而奴婢殴良人,伤重笃疾,便判绞监候,殴伤致死,判斩监侯。而良人殴他人奴婢,无论斗杀、故杀死者,皆判绞监候。这是当时奴婢社会中身份地位尚低人一等的体现,至清末予以废除。

第三类,贵族、官员之法律特权

贵族,是有高贵世袭身份之人,法律中有“八议”,其中“议亲”、“议贵”,都指的是有法律特权之人。这里的“亲”,是皇室宗亲及外戚,“贵”是“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指子爵及以上伯、侯、公及更高之爵,文官、武官三品以上,散官是官员父母或祖父母、曾祖父母及妻所封赠的荣誉性官阶。

如果是男性之光禄大夫、荣禄大夫、资政大夫、通奉大夫(此为文散官之一、二品),建威将军、振武将军、武显将军、武功将军(此为武散官之一、二品),女性之夫人(一、二品)。这些人及其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孙犯罪(十恶不赦除外),法司不得擅自勾问,须奏闻皇帝,得旨后推问,所议拟之罪仍须皇帝裁决,无非是酌情而予以不同于一般人的优待。

议亲中“亲”,最典型的是皇族——宗室、觉罗,而且又是贵族。宗室封爵由最高的和硕亲王到最低的奉恩将军,共十二等爵,未封爵的闲散宗室也相当于四品官的身份。

法律规定:“凡宗室觉罗而殴之者,虽无伤,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一般人斗殴,无伤者只是判笞二十,伤者,也不过笞三十或四十,而殴一般闲散宗室、觉罗,即使无伤,也判杖六十、徒一年,这是属于罪加十等。

而宗室、觉罗犯罪,应笞、杖者,不责罚,而折罚养赡银,犯徒流军罪,不发遣服役,而圈禁空房,且日期减半。亲王、郡王打死人也不判死刑,如康熙二十六年,平郡王纳尔都打死无罪人罗米,仅被革去王爵,而且免其监禁。同治十年,郑亲王承志主使纠集人扎死主事(六品官)福珣,也是判为革去王爵,应得流刑罪名折罚养赡银一年,并折圈禁二年。

官员犯罪,法司不得擅自勾问,由所司开具事由上报奏闻,得旨推问,再依律拟奏。三品以上大员革职拿问,不得使用刑夹,有不得不刑讯之事,请旨遵行。文职道、府以上,武职副将以上,须题参后候旨提讯。其余于题参日即行拘质。

官员涉入民事诉讼案件,可不必出庭,而有家人出面。法律规定:“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官员犯笞、杖之轻罪,可免于责罚,以罚俸、降级等抵罚。犯公罪,该笞者,笞一十罚俸禄一个月,二十罚两月,三十罚三月四十罚六月;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俱留任,杖一百则降四级调用。

若平民百姓殴打了官员,则罪加数等至十几等。《大清律例》规定:“凡军民吏卒殴非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员者,减二等。殴伤九品以上者,各加凡斗伤二等。”若殴本管官,惩罚更重。

官方赋予贵族、官员法律方面的特权,对侵犯他们人身者加重惩罚,是出于维护国家等级制度,维护等级高者的身份地位与颜面,还有维护官员尊威、震慑反抗者,以顺利实行统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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