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光 讲的怎么样 求胡锦光2011宪法讲义完整版

坐我的马2022-09-10 13:03:05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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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关于胡锦光

姓名: 胡锦光职务: 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位: 法学博士

1960年2月出生,安徽黄山市人。1986年7月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1995年~1998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两次赴日本立命馆大学作访问学者,多次赴国外、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讲学,曾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1996年)及香港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项目奖(1996年),论著及论文多次在全国获奖。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家》杂志编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主要社会兼职:1、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2、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3、海口市仲裁委员会委员;4、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及政策法规司法律咨询顾问;5、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6、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依法治税高级顾问。

主要科研成果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专著)、《行政处罚研究》、《宪法基本知识》、《当代人权保障制度》(合著)、《中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合著)、《行政法专题研究》(合著)、《行政法》(合著)、《行政法教程》(合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合著)、《香港行政法》(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主编)、《行政法案例分析》(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主编)等。

胡锦光 任端平 论宪法救济(本文发表于2003年)

胡锦光 论审判权的界限(本文发表于2003年)

胡锦光 论公民“上书”的基本条件(本文发表于2003年)

胡锦光 违宪审查的基本功能(本文发表于2003年)

胡锦光 穿警服结婚及其他 (本文发表于2003年)

胡锦光 徐振东 秦奥蕾 牛文展 王锴 关于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的建议(本文发表于2003年)

胡锦光 论宪法适用与宪法解释权的关系(本文发表于2002年)

胡锦光- 林毅-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研究(本文发表于2002年)

胡锦光/刘飞宇 2002年行政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发表于2002年)

胡锦光 任端平 受教育权的宪法学思考(本文发表于2002年)

皮纯协/胡锦光/王丛虎 2000年行政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发表于2001年)

胡锦光 刘飞宇 论国家行为的判断标准及范围(本文发表于2000年)

胡锦光 王丛虎 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本文发表于2000年)

许崇德/胡锦光/王丛虎 1998年宪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发表于2000年)

胡锦光 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技术性与规范性评析(本文发表于1999年)

胡锦光 臧宝清 “宪法”词义探源(本文发表于1999年)

许崇德/胡锦光 1997年宪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发表于1998年)

胡锦光 论法国宪法监督体制(本文发表于1998年)

胡锦光 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本文发表于1997年)

许崇德/胡锦光 1996年宪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发表于1997年)

关于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先和你说说他们的性质和区别。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注意: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简单来说: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现在回答你的问题:申请了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进行诉讼的。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案件有:1、国家行为。2、刑事司法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抽象行政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正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7、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8、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9、行政调解行为。10、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给自己找麻烦,也不符合规定。你只要分清两者的区别,什么类进行什么诉讼就好了。行政复议不服再进行行政诉讼就行了。

《论以人为本的“人”》 读后感,高分求

《论以人为本的“人”》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贯穿科学发展观的一条主线,体现在科学发展观的各个方面。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必须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以人为本。中宣部理论局组织编写的《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对以人为本作了科学的、深刻的阐释。其基本思想,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反映了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也体现了时代发展的进步精神。认真品读《读本》的阐释,有助于加深对以人为本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读本》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对以人为本的具体含义作了明确的界定。历史活动首先是群众的事业,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在历史唯物主义这一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读本》阐明以人为本的具体含义,强调以人为本的人,是指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而以人为本的本,就是出发点、落脚点,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这一界定,使以人为本含义更加明确,可以避免人们对以人为本产生泛化的理解和抽象的解读。人民群众既是一个整体,也是个体的联合;既有共同利益,也有不同的群体利益,还有个体的要求。对此,《读本》分层次作了阐述。强调坚持以人为本,要把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反映和兼顾不同的群体利益,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关心每个人的利益要求,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既不是把个人权益置于社会的首位,也不是只重视整体而忽视个人的价值和权益,而体现的是整体、群体和个体利益的有机统一。《读本》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也进一步划清以人为本与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和西方人本主义的界限。

《读本》根据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阐明了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理念。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必然要充分体现和代表人民的意愿。以人为本反映了党的根本宗旨的内在规定,也体现了党的执政理念的本质要求。因此,《读本》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其实质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没有这样内在要求,以人为本就会成为抽象的原则,失去它的现实意义。对以人为本的认识和把握,要同对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认识和理解联系在一起。列宁曾指出:“发现唯物主义历史观,或更确切地说,彻底发挥唯物主义,即把唯物主义运用于社会现象,就消除了以往的历史理论的两个主要缺点。第一,以往的历史理论,至多是考察了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而没有考究产生这些动机的原因,没有摸到社会关系体系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没有看出物质生产发展程度是这种关系的根源;第二,过去的历史理论恰恰没有说明人民群众的活动,只有历史唯物主义才第一次使我们能以自然史的精确性去考察群众生活的社会条件以及这些条件的变更。”〔3 〕从前面本文对《形态》中的唯物史观表述所分析得出的五个方面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我们不难看出,以往历史理论的两个主要缺点,即:只停留在思想动机上而没能从物质生活方面去考察历史发展和没有说明人民群众的活动,在这里已完全被消除。马、恩从历史发展的出发点、历史的现实基础、社会生活的本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决定因素、社会革命的物质因素等方面,彻底发挥了唯物主义,揭示出产生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的物质原因,指出了社会关系体系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和物质根源,说明了人民群众的推动历史发展、进行社会革命的决定作用。这一切,足以标示唯物史观的形成。 “零缺陷”一词,近来经常见于产品的广告中,意思大致是为了说明该产品特别好,取代“最好、一流、卓越”等主观模糊的形容词,成了一个新的广告词。零缺陷管理的概念源于美国,本意应该指的是企业在生产或服务质量上的一种先进管理模式,到了我们这里却完全变了味。那零缺陷管理究是什么?恐怕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也来谈点看法。

望文生义,“零缺陷”就是一点缺陷都没有的产品,产品的质量好到了 顶 ,大部分人会这么认为,但在客观上任何产品不可能好到了 顶 的。由此就认为是一个不实的形容词。既然是形容词在真正的企业管理上就不会重视应用,对零缺陷的这种认识,这确是一件令人遗憾的误解。

零缺陷管理首先就是标准化管理,零缺陷—-不等于是最好的产品,但绝对是附合要求的产品,比如1台10万元的车和1台100万元的车相比,就不能说10万的车就有质量问题,100万元的车就没有质量问题。所以不管是高档的产品还是低档的产品,只要它的技术要求100%达到了设计要求,就可以说是真 正 的 零缺陷产品。比如一颗木钉,设计要求长度是35㎜±0.5。而实际的产品长度是36㎜,看起来一点也不影响使用,但百分之百是不合格产品。

标准化管理是实现零缺陷管理的基础,ISO9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是实现零缺陷管理的基础手段。但不是实现零缺陷管理的全部手段。

零缺陷管理是一种工作哲学,一种理念。产品、服务应有质量,及人的素质、知识能力、管理水平、 企 业 运行也要 有 质量。任何业务工作都是一个过程,是利用资源把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系列的活动,工作哲学是指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法,理念是能够认识到事情的最终结果。具体工作哲学可概括如下 几 个原则:

一、质量符合客户与市场的客观要求,而且这种要求必须用可衡量的、明确的字眼来定义,而不是在预感经验或个人观点的基础上来判定。一旦承诺就必须兑现,质量在严格意义上讲是没有等级,标准这有一个,虽然顾客的要求是多维的。动态的和不断提高的,但对质量的要求是始终不变的。所以我们在制订标准是就要对顾客的要求进行识别,并且还要充分地理解 、 挖掘,使标准能使顾客满意,进而使顾客成功,顾客成功了,才会忠诚于企业和产品,企业才能成功 。

二、质量是怎样产生的?是预防而不是检验,预防能产生质量。预防要求在事先把准备工作全部做好,把可能出现漏洞的地方仔细地多检查几遍.把错误扼杀在萌芽状态, 预防包含着思考、计划和分析过程.然后采取行动以避免其产生。检验虽然是有必要的,但不是为了查找问题和补救,而是为下次预防作准备。

三、100%按标准行事才能达到“零缺陷” ,而不是“差不多就好” 。“零缺陷” 和“差不多就好” 是两个完全同的概念和工作标准。“差不多就好” 只是说我们在某些时候符合了要求,而“零缺陷” 的工作则意味着我们每一次在任何时候的工作都合要求。它是亠种认真的符合我们意愿和要求的个人承诺。如果我们要让工作具有质量,那么我们决不向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妥协。我们的客户也就不会得到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了。“零缺陷”是一种心态、一种意识,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只有全部符合要求才能满意,不符合要求,在任何条件下都是不能接受的。

四、质量的衡量标准,是因不符合要求而所付出的代价,而不是指数。当一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产生,就会产生直接的损失,返修、返工、损耗、报废、处理问题,用户索赔等费用。间接的客户流失,信誉形象损失等等。这种 因 不 符 合 要 求 而 造 成 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必须让每一位员工认识到。 比 如 生 产 太 阳 能 热 水 器, 也许100台产品上,只有一台 出 了 问 题, 但要付出的代价不可能只有一台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的内容是什么?它的历史作用是?第一个5年计划的内容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宪法。即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一致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2、它的历史作用: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3、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内容:在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1953年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根据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国家规定计划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苏联帮助中国设计的156个建设单位为中心的、由限额以上694个建设单位组成的工业建设,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对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基础;基本上把资本主义工商业分别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轨道,建立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并以此为中心,进行财政、信贷、市场三大平衡和安排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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