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 无锡市规划局拆迁公告

笑颜如花2022-06-23 11:49:27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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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12345投诉平台

无锡市人民政府举报电话:12345。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新市民中心。

无锡市人民政府是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无锡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向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扩展资料:

为加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构建和谐社会,无锡市委、市政府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有效整合市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资源的基础上,于 2011年7月1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正式成立了无锡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2012年4月市政府决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增挂无锡市公共服务热线办公室牌子。2012年12月,经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无锡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受理中心为市行政服务中心所属无偿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人。

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实现一号对外,全天候服务。12345热线始终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秉承“畅民意、察民情、务民需、树公信、促和谐”的工作理念,热情受理群众咨询求助,及时转达群众呼声,严格审核部门答复,高效处置各项诉求。

参考资料来源:无锡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网站--市民热线

无锡政府架构图

无锡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充分拓展了各级政府在对外宣传和政务公开等方面的信息资源,积极推进了各种网上便民服务,努力把政府网站建设成展示无锡形象的总窗口,为民服务的总平台,联系群众的现代化桥梁。

无锡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工作部门:无锡市网络和信息管理中心。主要职能:承担无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子网站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摘要】

无锡市人民政府地址邮编【提问】

 无锡市人民政府

邮寄地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

邮编:214131

电    话:0510-81820538【回答】

无锡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充分拓展了各级政府在对外宣传和政务公开等方面的信息资源,积极推进了各种网上便民服务,努力把政府网站建设成展示无锡形象的总窗口,为民服务的总平台,联系群众的现代化桥梁。

无锡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工作部门:无锡市网络和信息管理中心。主要职能:承担无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子网站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回答】

无锡市规划局拆迁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20日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市历史街区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的实际需要,决定对《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历史街区范围内,根据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按照历史街区保留建筑认定规定,确需拆除或者迁移房屋及其他设施的,按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街区范围内,为改善历史街区的居住环境,根据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按照历史街区保留建筑认定规定,确需保留房屋及其他设施而必须对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实施搬迁的,参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街区范围内,根据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按照历史街区保留建筑认定规定,不需拆除或者迁移房屋及其他设施、也不需对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实施搬迁、只需对房屋及其他设施实行统一修缮的,该房屋及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必须履行统一修缮义务。产权人拒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该房屋及其他设施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购买后组织统一修缮。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购买的,参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历史街区范围外,列入保护的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对产权人、使用人实施搬迁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搬迁中必须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不得损坏或者拆除原房屋及其他设施的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最新无锡市政府34号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济、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违反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的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不保护局部利益;

(三)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规章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查、送审、公布、解释、备案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协同做好制定规章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立项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编制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须在每年十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下一年度要求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项目,并对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作出说明。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协调论证、综合平衡,拟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思路不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以及其他立法条件不成熟或者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项目,不予立项。第十条 对列入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如期完成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市政府法制办说明情况。第十一条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凡未列入规章制定年度计划,但因实际工作需要亟待制定规章的,须经书面提出并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第三章 起草第十二条 规章由报请立项的单位起草,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或者直接起草。规章起草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单位的,以主管单位为主,相关单位配合。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起草规章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经费预算。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应当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规章内容用条文表达,以条为基本单位,一般不分章节;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规章应当概念明确,结构严谨,规定具体,用语规范,文字简洁。第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初稿完成后,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将有关意见和规章送审稿报市政府法制办。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单位应当先行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初稿应当经起草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由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将送审报告、起草说明连同规章送审稿文本一式30份以及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第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主要法律、政策依据,起草经过和不同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以及重要问题的说明等。第四章 审查第十七条 对规章送审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对有关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三)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或者其涉及的主要内容向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应当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征求意见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反馈意见或者参加有关会议,逾期不反馈意见或者不参加会议的,视为无意见。

新乡市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一、将名称修改为:“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三、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含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四、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告知有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会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必须在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五、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一般事故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市直属企业、市建设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由市安监部门负责监管的中央驻锡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六、第十七条修改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应当在处理结果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抄送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七、第十九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

  (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非本单位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负责生产管理和指挥的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

  (三)非法承包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非法发包和非法承包的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

  (四)依法承包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包的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

  (五)其他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负有责任的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八、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责任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管理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责任范围有异义的,以公安机关的管辖权限范围确定。”九、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一、经上述条文增删后,其余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无锡2022年改造

多个。
此次开工的项目,包括北尖公园净水厂、惠联飞灰填埋场二期、京杭运河无锡段绿色现代航运综合整治工程、锡澄水厂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等,涉及污水治理、飞灰填埋、航道建设等多个领域。这些项目建成后,将对我市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有助于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5月10日,2022年上半年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工现场会举行,北尖公园净水厂等一批重大项目吹响了建设的冲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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